前言
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原名为兴宁市卫生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其前身创办于1943年,校名校址几经沧桑,办学历史悠久,教学资源丰富,是培养卫生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之一。
2002年10月梅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粤府(2001]98号文件“在实施中专职业教育布局调整中,普通卫生中专原则上各地级以上市可保留一所,成人卫生中专纳入各市布局调整统一规划”的精神,将兴宁市卫生成人中专学校并入梅州市卫生学校,定名为梅州市卫生学校兴宁分校。
2003年6月,省政府发出了粤办函(2003]132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卫生学校并入嘉应学院成为嘉应学院的二级学院,同时撤销梅州市卫生学校独立建制”。根据这一情况,为进一步落实粤府[2001]98号文件精神,重新调整我市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布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梅市府办函[2004)2号文件“同意将兴宁市卫生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更名为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并按梅州市属普通卫生中专学校的形式进行管理”,故而原兴宁市卫生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改名为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并由成人中专转变成普通中专,成为梅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唯一一间卫生中专学校。
为了实行普通中专的学生管理,全面贯彻党的卫生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学生各项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学生手册》进行了修改与补充,重新编印广东省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手册》,使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过去制订的成人中专学生管理规定与现行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规定执行。希望全体学生自觉遵照执行,努力使自己成为执行各项制度的模范,把自己培养成为合格的卫生专业人才,努力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广东省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二00六年七月修订
一、校 训
团结——
品学兼优 助人为乐 团结友爱 行为高尚
勤奋——
勤奋好学 勤俭节约 开拓进取 全面发展
严谨——
严肃认真 严于律己 严谨治学 精益求精
求实——
实事求是 讲求实效 基础扎实 目标远大
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为人民服务。
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3、热爱专业,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
4、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劳动。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6、诚实谦虚、尊重师长、尊重职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令,保守国家机密。
8、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广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做“四有”新人。
2、热爱祖国,听从党的召唤,服从组织安排,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民服务。
3、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令、规定。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活动。
4、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与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同学之间团结互助、互相学习。
5、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待人谦虚有礼貌,举止得体;诚实守信,拾金不昧;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劝阻,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把握好异性之间交往的分寸,在校期间不谈恋爱。
6、言谈举止要文明。不赌博,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讲粗言秽语,不说低级下流话,不打架斗殴;不吸烟,不酗酒。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革除陋习。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穿戴整洁,讲究卫生;不浪费粮食、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设施。
8、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依时独立认真完成作业;测验、考试不作弊,积极进行各种实践活动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个人动手能力。
9、热爱劳动,认真上好劳动课,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好值日工作。积极参加体育缎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遵守校规校纪。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参加集会要安静听讲,不起哄喧哗;观看文娱体育比赛和演出,要有文明行为,不吵闹滋扰;就餐时要按先后秩序排队买饭菜,按时熄灯就寝,不影响别人休息。
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994年4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职[1994]4号文发布)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
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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